一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列入安全生產“黑名單”
(一)發(fā)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,或1年內累計發(fā)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;
(二)未按規(guī)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,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;
(三)發(fā)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,不及時整改,仍組織從業(yè)人員冒險作業(yè)的;
(四)采取隱蔽、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、對抗安全監(jiān)管監(jiān)察的;
(五)被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;
(六)瞞報、謊報、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;
(七)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(yè)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;
(八)發(fā)生事故后,故意破壞事故現場,偽造有關證據資料,妨礙、對抗事故調查,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;
(九)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,違規(guī)轉讓或出借資質的。
(十)拒不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,或雖已開展但未有效運行,且拒不執(zhí)行應急管理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,性質惡劣的。
二、生產經營單位列入安全生產“黑名單”程序
1、縣應急局有關業(yè)務股室參照《洛陽市應急局印發(fā)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洛應急〔2021〕88號)文件,根據信用信息記錄及時將符合列入“黑名單”管理條件的信用主體名單報送至局調查評估股,并提請局長辦公會研究后及時向社會公布。
2、生產經營單位列入安全生產“黑名單”決定時,應將有關情況告知信用主體(生產經營單位),聽取其申辯意見;對信用主體提出的事實、理由和證據成立的,應予以采納。
3、向社會公布的列入“黑名單”管理的信用主體信息應包括信用主體名稱、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、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、行政處罰決定、執(zhí)法單位、列入“黑名單”管理期限等要素。事故信息應包括事故時間、事故等級、事故簡況、死亡人數。非法違法行為信息應包括違法行為,事故隱患應包括隱患等級、 整改時限、整改落實情況等。
4、列入“黑名單”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,自公布之日起計算;列入“黑名單”管理期限內再次出現列入“黑名單”情形的,期限從最新出現情形的時間起重新計算。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5、信用主體須在列入“黑名單”管理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提出移出申請,經審核驗收后報送至局調查評估股予以移出,并向社會公布。
6、列入“黑名單”管理的信用主體應立即開展現場檢查,發(fā)現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,要依法予以從重處罰。